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三良建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良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清算中,故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完結清算。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