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5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545號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 余碧珠 上訴人即被告戊○○上訴人即被告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盛國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上列上訴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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