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訴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證元 選任辯護人 莊安田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證元之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6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證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9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同日執行羈押,至109年6月8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加重強盜罪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6月9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吳錦佳法官周紹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宗倫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