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保險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保險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 洪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3,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