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鮑柏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2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壹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鮑柏宇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7年11月5日確定,並於109年1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因扣案之毒品器具殘渣袋1袋,經鑑驗後為違禁物,爰聲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毒品器具殘渣袋1袋,經鑑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8月1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且依鑑驗實務,該殘渣袋與所沾留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顯然無法完全析離。又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09年11月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則參照前開說明,上開殘渣袋即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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