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2年度嘉簡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6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趙景武
被   告  許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17日簽訂消費者信用貸款
申請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18,800元,約定以每
個月為一期,每期還款金額4,950元,共分24期平均攤還,
且利率為0,惟被告如不按期攤還本金,原告得不經催告逕
行終止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依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18.2
5%)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上開借款從未繳款,尚欠本金
118,800元,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應將所欠借款一次清償,惟屢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
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而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攤
還繳息紀錄等件為證,而載有原告上開主張之起訴狀繕本業
經本院於101年3月25日以嘉院貴民嘉甲102年度嘉簡字第162
號函囑託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送達,並由被告於同月28日
收受,且被告於翌日亦表明不願到庭,有上開函文、送達證
書及被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意願調查表各1紙在卷足憑,足
認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其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應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違
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
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莊良坤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合計1,220元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