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鄭雅穗
法定代理人 許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民國102年度鳳救字第10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
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