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沙補字第8號
原   告  邱厚充
訴訟代理人  王明源
原告與被告 蔣聖傑 服務之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告蔣聖傑服務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並依法補
  正該公司之名稱、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址到院。
二、提出5P-8509號自用小客車行車執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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