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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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85號
原   告  蔡雯欣
被   告  謝清
       謝旻成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
柒佰貳拾陸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6,739,454元【計算式:(000000元/㎡×
3.87㎡×1/2)+(000000元/㎡×76.13㎡×1/2)+(
1,200,200元×1/2)+19,354元+1,720,000元=6,739,
454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麗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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