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補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315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黃欐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306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3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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