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小字第76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765號
原   告  陳茂鏡
被   告 花園宮庭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為被告社區第28屆主任委員。於原告擔任
社區主任委員期間,被告於民國106年7月12日決議通過「
社區中庭、內庭規劃3D示意圖案」(下稱系爭改造案),被
告並於同年月26日之臨時會議再次確認該提案內容,且此已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原告乃於其後,依決議內容
先向廠商購買 柳安木 ,並先行墊付購買價金即新臺幣(下同
)21,000元(下稱系爭代墊款)。後因被告主任委員更換,
系爭改造案因而停止施作。惟原告就已支出之系爭代墊款,
多次向被告請求返還,被告均未理會。為此,爰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1,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據被告住戶規約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20條
第1項之規定,僅有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方有審核經費
收支預決算之權利,系爭改造案雖曾經被告開會決議施作,
然該會性質,僅屬被告例行會議,而非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是系爭改造案之經費,仍須經過被告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決議後,方得確認並發包工程;然該系爭改造案實際施作
之預算,尚未經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議,亦未經
被告開會討論確定,原告即自行購買柳安木而支出系爭代墊
款項,此部分自不應由被告支出。況依被告辦事細則第8條
之規定,主任委員得自行決定支出之經費權限為20,000元,
而系爭代墊款為21,000元,本已超過原告得自行決定支出之
權限。是綜合上開規定,原告自行決定支出之系爭代墊款,
當非被告之授意,縱原告當時為主任委員,亦無代替被告社
區支付系爭代墊款之權限,而目前柳安木亦位於原告營業處
所,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代墊
款等情,當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原告於106年8月20日購買柳安木,支出21,000元等
情,業據原告提出格揚室內裝潢免用發票收據影本1紙為
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上開部分事實為真實。
(二)原告另主張其係於106年8月20日替被告先行墊付系爭代
墊款,被告應返還21,000元予原告等節,則為被告否認,
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1、原告以被告10
6年7月12日決議及106年7月26日臨時會議為依據,主
張其係為執行決議,而代替被告支出系爭代墊款,有無理
由?2、被告就原告支出系爭代墊款之事實,是否受有利
益?茲分述如下:
1、原告以被告106年7月12日決議及106年7月26日臨時會
議為依據,主張其係為執行社區決議,而代替被告支出系
爭代墊款,為無理由:
(1)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
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
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1條第1項亦有明定。另被告之
住戶規約及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第20條規定略為:『本會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
委員、監察委員、財務委員。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4
、審核本會經費收支預決算。二、住戶管理委員會職權:
4、籌及經費「編定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花園宮庭住戶規約及管理委員會組
織章程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9頁);則依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及被告社區規約,被告所通過之議案,倘涉及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或審核
管理委員會經費收支預決算等事項,仍應再於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表決通過,方得認被告有權執行該議案內容。是原
告主張其係有權執行被告106年7月12日決議及106年7
月26日臨時會議決議內容,而購買柳安木,並替被告先行
支出系爭代墊款等情,自應由原告就上開會議之決議內容
,業已經過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等節,
負舉證責任,合先敘明。
(2)本件原告主張其執行上開會議之決議,係已獲得被告社區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等節,無非係以花園宮庭管理
委員會第27屆、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為依據
。然查,106年7月12日之例行會議紀錄第陸點記載:「
提案一:中庭修繕進度說明及研討案。…說明:依據104.
10.17第27屆及105.10.22第28屆區權大會提案議決辦理
,預算上限為280萬元整,基礎工程優先執行。…決議:
3D示意圖(含公告)展示10天(07/15~07/24)及彙整住
戶建言後,管委會預定7/25(二)開會再次研商確認定稿
後,督促設計師完成施工圖及召集承包商解說施工圖各項
注意事項與施作重點。」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花園宮庭第
28屆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份例行會議紀錄在卷可佐(見
本院卷第120頁);可知106年7月12日之會議,僅為被
告之例行會議,並非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又被告社區106
年7月26日第一次臨時會議紀錄記載:「參、專案討論:
提案:社區中庭、內庭規劃案確認研討。說明:社區中庭
、內庭規畫案已於106年7月12日例會通過,依據例會決
議,公告住戶憑閱及建言。…陳主委:本人再次透過電腦
3D示意圖向各委員說明相關規劃草案及財務規劃暫定預留
50萬元做為社區爾後之周轉金。…決議:2、管委會通過
規劃案(按即系爭改造案),除預算管控(上限280萬元
)與保留安全周轉金(下限66萬元)外,廠商遴選與施工
品質之監督,屆時敦請 黃文光 監委嚴格把關,如有違法或
異常事件,立即糾舉查報。」等內容,有花園宮庭第28屆
管理委員會106年7月份第一次臨時會議紀錄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3反面、124頁反面);亦悉該次會議亦僅
屬被告自行召開之臨時會議,而非區分所有權人之會議;
而對照被告社區104年10月17日所召開之第27屆所有權人
大會會議紀錄第陸點記載:「提案四:中庭、內庭花圃改
造及地面磁磚更新,配合無障礙空間之設立。…討論:考
慮在不影響到社區經費正常運用下,外牆廣告在途收入還
有1,735,000元,本次區權大會所有的公共建設,如健身
房、中庭、內庭磁磚花圃改造,外圍牆欄杆、燈具更新,
都希望此筆收入款項來支付。…決議:以同意48票過半數
通過中庭、內庭花圃改造及地面磁磚更新。」等節;及10
5年10月22日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第伍點記
載:「提案一、中庭、內庭花圃改造及地面磁磚更新配合
無障礙空間之建立改造說明。說明:依第27屆區分所有權
人決議案辦理。…主席說明:…中庭景觀改造範圍:…討
論5、本規劃設計案僅為初稿,尚未定案,管委會將發出
問卷調查,請住戶多加集思廣益提供修改意見。6、社區
改造計畫要先有預算,也要考慮到社區財務的收支運作,
以最實惠的方式來達到最恰好的效益,管委會在10月份例
行會議中有達成共識,預算上限300萬以下。以這樣為目
標在區權大會上徵詢大家的支持。」乙節,有花園宮庭管
理委員會第27屆、第28屆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2份
存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4、116至117頁);足見被告
社區第27屆及第28屆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僅通過改造社
區之初步提案,惟針對系爭改造案之實際內容、花費項目
及預算編列等節,並未詳列於會議紀錄中,更遑論區分所
有權人會議就系爭改造案之具體執行項目已經達成決議。
雖被告於106年7月12日及同月26日之會議決議通過系爭
改造案,惟該會議針對系爭改造案所提出之具體內容,並
未交由被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是被告於106
年7月12日及同月26日之會議決議,至多僅可認為係被告
行使其籌集經費「編定預決算」工作計畫及編撰工作報告
之職權,系爭改造案是否可以執行,仍應由被告社區之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3)再查,觀之被告第29屆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不
僅未針對系爭改造案乙事為討論,被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
更於106年8月28日連署終止系爭改造案乙節,有花園宮
庭區分所有權人連署 鑾中雄 106年8月28日函及附件在卷
可考(見本院卷第128至129頁),是系爭改造案並未獲
得被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決議通過,當無疑義。原告雖又
主張其係依據被告會議決議,方購買柳安木而支出系爭代
墊費等語。然查,依被告辦事細則第8條之規定,主任委
員得自行決定支出之經費權限為20,000元(見本院卷第80
頁),而系爭代墊款為21,000元,已超過原告得自行決定
支出之權限,是原告須證明其支出系爭代墊款係依據被告
會議授權,而被告已當庭否認原告於購買柳安木之前,曾
經被告會議授權購買等語(見本院卷第135頁正、反面)
;復參酌被告社區於106年8月16日之公告內容略為:管
委會預定106年8月21日(一)上午11點於靜態教室實施
公開、公平及公正之報價開標作業等節,有被告社區公告
1紙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25頁);可見被告係定於
106年8月21日,方公開招標廠商來施作系爭改造案,然
原告竟於106年8月20日即自行購買柳安木,顯見原告購
買柳安木之行為,根本未取得被告之會議授權。又原告雖
於106年10月間向被告請求支付系爭代墊款,然被告於
106年12月26日召開臨時會議決議,不予追認系爭代墊款
等情,有花園宮庭管理委員會第29屆106年12月份臨時會
議紀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11頁),堪認被告確實未
曾於事前或事後授權原告支付系爭代墊款無疑。綜合上述
,堪認原告購買柳安木之行為,並非屬執行被告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亦未經被告合法授權,是原告主張其
係為執行被告106年7月12日決議及106年7月26日臨時
會議之決議,而支出系爭代墊款,當屬無稽,自無足採。
2、被告就原告支出系爭代墊款之事實,並未受有利益: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審理中當庭自承:目前柳安
木寄放在原告營業處所等語(見本院卷第90頁反面),則
該柳安木既未裝設於被告社區,而由被告社區使用,原告
亦未得被告或被告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授權購買柳安木,縱
原告有支出系爭代墊款之事實,亦難認被告因而受有利益

3、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主張其購買柳安木,
係為執行被告及被告社區之決議,是被告應返還其所支付
之系爭代墊款等情,即屬無據,無從憑採。
四、綜合上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1,0
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於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玉芬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
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
審法院;未提出者,毌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
駁回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