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442號
原   告  劉麗華
訴訟代理人  曾子嘉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正雄蔡金美 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
  等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㈡原告請求返還之未經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屏東縣○○○鄉○
  ○段○○○○號土地)之門牌號碼、房屋稅籍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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