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48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四八六五號
聲請人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英芳 代理人 陳文紬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分別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八0五號及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三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八日及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黃瓊滿~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日產化工股份有│合作金庫台北分行│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貳萬玖仟陸佰玖拾│BN五六四二二一││││限公司劉英芳│││伍元│九││├─┼─────────┼─────────┼───────────┼────────┼────────┼──┤│2│台灣信越半導體股份│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九十一年二月一日│貳拾貳萬玖仟陸佰│0000000││││有限公司 細野太郎 │││捌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