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8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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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8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二八九八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八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F0;T40┌─────────────────────────────────────────────┐│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三七二五五─0││壹│肆佰捌拾││││││││股││├──┼───────────┼────────────────┼──┼──┼────┼──┤│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一九0三七二─二││壹│參佰貳拾││││││││肆股││├──┼───────────┼────────────────┼──┼──┼────┼──┤│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二四三五六四─七││壹│貳佰零肆││││││││股││└──┴───────────┴────────────────┴──┴──┴────┴──┘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