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60號原告和順勢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日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進國 間因99年度訴字第236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2,9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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