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317號上訴人新加坡商麥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彥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台灣順豐速運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01年度竹小字第317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