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4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423號聲請人 顏盛富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書記官廖日晟┌──────────────────────────────────────────────┐│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42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顏盛富│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北│101年1月15日│100,000元│AA0000000│││││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