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監宣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監宣字第277號

聲請人王○○

上列聲請人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參照。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監護宣告事件,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聲請人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判費,然聲請人迄未繳納,有依據優勢證據法則,可認被害人確遭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並有繼續遭受侵害之虞,依被害人之需要與現況,認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及有效期間之保護令為適當。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據前揭說明,本院自應限期命繳納,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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