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4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程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040號),業經一造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原送達處所遭以「遷址不明」為由退回,為齊完備送達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643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張程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040號),業經一造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原送達處所遭以「遷址不明」為由退回,為齊完備送達程序,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淑琪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