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698號
抗 告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己○○、庚○○、甲○○、丁○○○、戊○
○(原名 李詩萍 )、辛○○、壬○○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本院99年度桃簡字第698號裁定不
服,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