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9年度潮小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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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潮小字第349號
原   告 丑○○
被   告 丙○○
被   告 子○○
被   告 辛○○
被   告 癸○○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 四人
訴訟代理人 壬○○  住高雄市○○區○○○路○○○號
被   告 寅○○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被   告 乙○○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被   告 甲○○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被   告 庚○○  住屏東縣○○鄉○○村○○路○○巷○號
兼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己○○  住屏東縣○○鄉○○村○○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辛○○負擔新台幣叁佰捌拾陸元,
餘新台幣陸佰壹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所遺坐落屏東縣○○鄉○○
○段第263地號、第263之6地號、第263之7地號等三筆土地
,因繼承人拖延未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不得已乃於民國87年
12月23日出面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由原告預先支付規
費新台幣(下同)128,500元,又上開三筆土地經原告訴請
分割共有物訴訟,於90年9月20日成立調解,惟被告拒不辦
理土地分割登記,亦由原告出面辦畢分割登記,並由原告預
先支出規費42,000元,以上原告合計支出登記規費170,500
元,除原告本身應負擔45分之6之費用即22,733元【計算式
:170,5006/45=22,733(元以下四捨五入)】外,其餘
147,767元【170,500-22,733=147,767】則應由被告等負
擔,詎被告嗣後僅給付原告70,000元,尚餘77,767元,自應
返還其利益予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7,76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於91年辦理繼承土地分割登記後,向被告等
人表示原應由被告負擔之登記規費147,767元,僅須給付10
萬元整即可,被告等皆同意。經所有被告協商,由分得建地
之被告丙○○、辛○○、寅○○各分攤3萬元,分得農地之
被告子○○分攤1萬元。91年底,原告至被告丙○○之子壬
○○家中索取7萬元,因被告辛○○和原告素有交情,壬○
○請原告逕自向被告辛○○索取其應負擔之3萬元,原告亦
同意之,原告自不得再向被告辛○○以外之被告等人請求等
語置辯。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
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無法律
上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有上揭損害乙節,雖如前述。惟
被告抗辯兩造同意被告等僅須負擔地政規費10萬元整,除被
告辛○○應負擔之3萬元外,其餘7萬元已給付予原告等情,
亦為原告所不爭執【(法官:有沒有於91年時說只要對方給
以10萬元就好了?)是有講10萬元沒錯,但還有稅金沒有算
到。(被告辛○○:我的3萬元原告當時有同意替我代墊。
)(法官:有無收到錢?收到多少?)我有收到7萬元,但
我花費了很多錢啊。(法官:辛○○的3萬元你是否有同意
要代墊?)我沒有同意。】(見本院卷第26、27頁),堪信
被告所辯為真實。查原告雖代被告等墊付地政規費147,767
元,惟兩造既已協議免除被告10萬元以外之債務,原告並同
意其中3萬元由被告辛○○負擔,又除被告辛○○外,其餘
被告已返還原告7萬元,故其不當得利者,僅為被告辛○○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辛○○返還不當得利3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9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辛○○
給付3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就原告勝訴部分為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自應由本院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386元,餘614元由原告負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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