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潮簡字第24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叁萬貳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
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晶鑽卡申請書、授信業務歸戶資料、放款帳務
主檔資料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受合法通知並
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