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2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253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8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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