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6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曼瑤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十
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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