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12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原告「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分別
更正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號」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