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0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0391號債權人丙○○債權人戊○○債權人乙○○債權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偉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之利息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淑女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97年度促字第50391號│├───┬─────────┬───────────┬───────────┬───────────┤│編號│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新臺幣)│││├───┼─────────┼───────────┼───────────┼───────────┤│001│96年12月20日│3,000,000元│97年1月29日│0000000│├───┼─────────┼───────────┼───────────┼───────────┤│002│96年12月20日│1,000,000元│97年1月29日│0000000│├───┼─────────┼───────────┼───────────┼───────────┤│003│96年12月20日│1,000,000元│97年1月29日│0000000│├───┼─────────┼───────────┼───────────┼───────────┤│004│96年12月30日│4,700,000元│97年1月29日│0000000│├───┼─────────┼───────────┼───────────┼───────────┤│005│97年4月10日│6,000,000元│97年4月21日│0000000│├───┼─────────┼───────────┼───────────┼───────────┤│006│97年4月20日│700,000元│97年9月3日│0000000│├───┼─────────┼───────────┼───────────┼───────────┤│007│96年12月3日│1,000,000元│97年1月17日│0000000│├───┼─────────┼───────────┼───────────┼───────────┤│008│96年12月20日│1,000,000元│97年1月28日│0000000│├───┼─────────┼───────────┼───────────┼───────────┤│009│96年12月30日│1,500,000元│97年1月28日│0000000│├───┼─────────┼───────────┼───────────┼───────────┤│010│97年2月20日│1,800,000元│97年3月5日│0000000│├───┼─────────┼───────────┼───────────┼───────────┤│011│97年2月3日│2,000,000元│97年2月4日│0000000│├───┼─────────┼───────────┼───────────┼───────────┤│012│97年4月2日│700,000元│97年4月29日│0000000│├───┼─────────┼───────────┼───────────┼───────────┤│013│97年4月22日│300,000元│97年4月29日│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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