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6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涵瑜
被   告  蔡永發 (原名: 蔡水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
,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
1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所訂立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第19
條約定:「就本約定書涉訟時,本約定書當事人同意以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
第47條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下稱系爭約定),有上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約定條款在
卷足憑(見本院卷第8頁)。又本件原告請求金額已逾新臺
幣10萬元,非屬應適用民事小額程序之案件,是依上開規定
及系爭約定,堪認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至前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9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石曉芸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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