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1年度岡勞小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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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勞小字第7號
原 告 胡俊誠
被 告 匯鑫數位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孟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0年9月底至被告公司任職,被告
公司自101年3月起即積欠原告薪資,被告公司亦於同年5
月底無預警歇業,負責人則避不見面,是被告公司積欠原告
101年3月至5月間3個月之薪資,以每月薪資3萬元計共
新臺幣(下同)9萬元,原告爰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公司給付薪資。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9萬元。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積欠101
年3月至5月之薪資共計9萬元尚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高雄市政府勞資協議調解記錄、匯鑫數位資訊銷貨單、原
告薪資存款帳戶交易明細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原告之
勞保投保資料在卷可稽。又本件之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被告既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
酌,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是原告依勞動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公司給付101年3月
至5月之薪資共9萬元,自屬有據,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
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敗訴部分如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