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9號原告S○○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林泓帆 律師被告J○○訴訟代理人L○○
R○○被告G○○
K○○I○○H○○D○○F○○E○○O○○亥○○巳○○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Y○○被告子○○
寅○○丑○○A○○黃○○宇○○玄○○B○○○V○○○酉○○天○○地○○申○○即黃申○.午○○癸○○○辰○○戌○○原姓名胡.C○○○未○○丙○○乙○○P○○M○○N○○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辛○○○
柯致 合己○○庚○○○壬○○T○○戊○○丁○○X○○W○○U○○Q○○宙○○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T○○、X○○、柯 陳桂蓮 、壬○○、戊○○、丁○○、辛○○○、 柯致合 、己○○應就被繼承人 柯策勳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應有部分二六八八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壬○○、庚○○○應就被繼承人 柯昭崑 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二六八八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戊○○、丁○○應就被繼承人 林柯阿英 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二六八八分之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M○○、N○○、P○○應就被繼承人 陳世 守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三三六分之一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Q○○、宙○○、卯○○應就被繼承人 胡健峰 所遺前項土地應有部分四0三二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前項土地分割如附圖方案所示,即各共有人分得土地編號、面積詳如附表二所示。
兩造應互為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三所示。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對於下列土地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原告於起訴後追加原非被告之共有人Q○○、宙○○、卯○○等人,即原共有人胡健峰(土地登記謄本誤載為 胡建峰 )之繼承人為被告,核與前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G○○等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如附表一所示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其地目、面積、共有人、應有部分各詳如附表二所示,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形,且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
㈡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柯策勳已於87年7月22日死亡,其繼承
人係被告T○○、X○○、 柯陳桂蓮 、壬○○、戊○○、丁○○、辛○○○、柯致合、己○○等9人(以下簡稱被告T○○等9人)。茲因上開繼承人皆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該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柯策勳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688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㈢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柯昭崑已於92年12月24日死亡,其繼承
人係被告壬○○、庚○○○等2人(以下簡稱被告壬○○等2人)。茲因上開繼承人皆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該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柯昭崑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688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㈣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林柯阿英已於98年3月4日死亡,其繼承
人係被告戊○○、丁○○等2人(以下簡稱被告戊○○等2人)。茲因上開繼承人皆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該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林柯阿英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2688分之5,辦理繼承登記。
㈤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 陳世守 已於93年12月13日死亡,其繼承
人係被告甲○○、M○○、N○○、P○○等4人(以下簡稱被告甲○○等4人)。茲因上開繼承人皆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該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陳世守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336分之15,辦理繼承登記。
㈥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胡健峰已於97年10月8日死亡,其繼承
人係被告Q○○、宙○○、卯○○等3人(以下簡稱被告Q○○等3人)。茲因上開繼承人皆怠於辦理繼承登記,爰訴請該等繼承人就被繼承人胡健峰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4032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㈦爰依法請求依附圖所示甲案分割方案,各共有人取得土地之編號、面積詳如附表二所示等語。
二、被告辯稱:㈠被告D○○、F○○、E○○部分:
均稱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並依附表三找補條件互為找補。
㈡被告J○○、亥○○、巳○○部分:
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被告J○○、亥○○則提出如附圖所示乙案分割圖樣。
㈢被告未○○部分: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表示不同意原告所提分割方案,因被告未○○與其餘分配至同一區塊之共有人互不認識。
㈣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三、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原共有人柯策勳、柯昭崑、林柯阿英、陳世守、胡健峰等人於起訴前已死亡,被告T○○等9人係柯策勳之繼承人,被告壬○○等2人係柯昭崑之繼承人,被告戊○○等2人係林柯阿英之繼承人,被告甲○○等4人係陳世守之繼承人,被告Q○○等3人係胡健峰之繼承人;該等繼承人均未就前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等情形,兩造復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前段、第824條第2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訂有不分割期限等情形,兩造復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是原告本於共有物分割請求權,訴請被告T○○等繼承人分別就上開被繼承人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判決分割,核與前開規定,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查系爭土地上東邊有被告H○○所有荒廢雞舍建物,中央有殘破不堪使用之建物,其餘為空地或樹林,聯外道路則位於西側南北向寬約12公尺之中正路、南側即東西向寬約12公尺之民族路各情,業據本院會同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派員履測現場屬實,分別製作勘驗筆錄、現場簡圖附卷可稽,並有原告所提黑白列印照片在卷供參。經核原告所提甲案,各區塊於分割後大抵可供建築使用,且獲得大部分到場共有人同意;另依此方案分割後,各該共有人取得土地均面臨道路,出入無礙;至於兩造分得土地,臨路寬度未盡一致,地形方整程度不一,相較於分割前應有部分之價值,故有增減情形。爰將甲案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嗣經該公司鑑定完畢,並檢送99年8月6日(99)年華聲樺字第14749號不動產鑑定報告書,其上載明該公司派員實地調查鄰近地價,根據當地里鄰環境、交通情況、公共設施、使用現況、經濟發展程度及房地交易現況等因素,並依據國際估價原則,即市場比較法、土地開發分析法,並參考四三一法則、蘇慕斯法則、 霍夫曼 法則、深度價格遞減率、路角地加減法,評定其價值,因此評定民族路路線價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26,620元,分割巷道價每平方公尺23,595元,民族路裡地價每平方公尺22,990元,分割巷道裡地價每平方公尺20,570元,故導出如附表三所示找補金額,自屬可採。據此,本院因認原告所提甲案,已符公平適當原則,洵堪採認。爰依法判決分割系爭土地如主文第六項所示,並諭知兩造間相互補償之金額如附表三即主文第七項所示。至於被告未○○雖具狀反對甲案,惟未據提出具體完整分割方案,自無可採。另外,被告J○○、亥○○固提出如附圖乙案分割圖樣,惟渠等拒絕繳納製作分割圖地政規費,此有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99年7月15日北地二字第0990003702號函附卷可稽,是乙案分割圖樣亦難採用。
六、本件分割共有物事件,如由敗訴之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爰命勝訴之原告負擔一部分訴訟費用。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爰不再贅詞論列。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但書、第2項。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
書記官莊素美┌────────────────────────────────┐│附表一│├──┬─────────────┬──┬───────┬────┤│編號│土地坐落地號│地目│使用分區│面積(㎡)│├──┼─────────────┼──┼───────┼────┤│1│彰化縣○○鎮○○段○○○○號│田│北斗都市計畫住│2,555│││││宅區││└──┴─────────────┴──┴───────┴────┘┌─────────────────────────────────┐│附表二│├──────┬──────┬──────────┬────────┤│共有人姓名│909地號土地│分得土地編號(面積:│訴訟費用負擔之比│││應有部分│㎡)、取得型態│例及方式│├──────┼──────┼──────────┼────────┤│J○○│336分之14│編號I(96)、│336分之14││││單獨取得│單獨負擔│├──────┼──────┼──────────┼────────┤│G○○│336分之4│編號E(81)、各按應有│336分之4││││部分3分之1共同取得│單獨負擔│├──────┼──────┤├────────┤│K○○│336分之4││336分之4│││││單獨負擔│├──────┼──────┤├────────┤│I○○│336分之4││336分之4│││││單獨負擔│├──────┼──────┼──────────┼────────┤│D○○│336分之41│編號D(279)、│336分之41││││單獨取得│單獨負擔│├──────┼──────┼──────────┼────────┤│F○○│336分之41│編號K(279)、│336分之41││││單獨取得│單獨負擔│├──────┼──────┼──────────┼────────┤│E○○│336分之41│編號J(279)、│336分之41││││單獨取得│單獨負擔│├──────┼──────┼──────────┼────────┤│H○○│336分之56│編號A(380)、│336分之56││││單獨取得│單獨負擔│├──────┼──────┼──────────┼────────┤│亥○○│336分之10│編號H(102)、按應有部│336分之10││││分3分之2共同取得│單獨負擔│├──────┼──────┼──────────┼────────┤│巳○○│336分之5│編號H(102)、按應有部│336分之5││││分3分之1共同取得│單獨負擔│├──────┼──────┼──────────┼────────┤│子○○│672分之15│編號M(51)、│672分之15││││單獨取得│單獨負擔│├──────┼──────┼──────────┼────────┤│A○○│3136分之45│編號L(193)、按應有部│3136分之45││││分21589分之3666共同│單獨負擔││││取得││├──────┼──────┼──────────┼────────┤│黃○○│3136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3136之25││││分21589分之2037共同│單獨負擔││││取得││├──────┼──────┼──────────┼────────┤│宇○○│3136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3136分之25││││分21589分之2037共同│單獨負擔││││取得││├──────┼──────┼──────────┼────────┤│玄○○│3136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3136分之25││││分21589分之2037共同│單獨負擔││││取得││├──────┼──────┼──────────┼────────┤│丙○○│672分之15│編號P(51)、│672分之15││││單獨取得│單獨負擔│├──────┼──────┼──────────┼────────┤│乙○○│672分之15│編號O(51)、│672分之15││││單獨取得│單獨負擔│├──────┼──────┼──────────┼────────┤│甲○○、 陳冠 │336分之15│編號N(102)、│336分之15││州、N○○、││公同共有取得│連帶負擔││P○○(陳世│││││守之繼承人)││││├──────┼──────┼──────────┼────────┤│寅○○│1344分之15│編號L(193)、按應有部│1344分之15││││分21589分之2852共同│單獨負擔││││取得││├──────┼──────┼──────────┼────────┤│丑○○│1344分之15│編號L(193)、按應有部│1344分之15││││分21589分之2852共同│單獨負擔││││取得││├──────┼──────┼──────────┼────────┤│V○○○│4032分之5│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5││││分21589分之317共同取│單獨負擔││││得││├──────┼──────┼──────────┼────────┤│酉○○│4032分之5│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5││││分21589分之317共同取│單獨負擔││││得││├──────┼──────┼──────────┼────────┤│天○○│16128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16128分之25││││分21589分之396共同取│單獨負擔││││得││├──────┼──────┼──────────┼────────┤│地○○│16128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16128分之25││││分21589分之396共同取│單獨負擔││││得││├──────┼──────┼──────────┼────────┤│申○○(即黃│16128分之25│編號L(193)、按應有部│16128分之25││申○○)││分21589分之396共同取│單獨負擔││││得││├──────┼──────┼──────────┼────────┤│Q○○、胡毓│4032分之1│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1││芸、卯○○(││分21589分之63公同共│連帶負擔││胡健峰之繼承││同取得│││人)││││├──────┼──────┼──────────┼────────┤│午○○│4032分之1│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1││││分21589分之63共同取│單獨負擔││││得││├──────┼──────┼──────────┼────────┤│癸○○○│4032分之1│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1││││分215898分之63共同取│單獨負擔││││得││├──────┼──────┼──────────┼────────┤│辰○○│4032分之1│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1││││分21589分之63共同取│單獨負擔││││得││├──────┼──────┼──────────┼────────┤│戌○○(即胡│4032分之1│編號L(193)、按應有部│4032分之1││ 秀花 )││分21589分之63共同取│單獨負擔││││得││├──────┼──────┼──────────┼────────┤│C○○○│3136分之5│編號L(193)、按有部分│3136分之5││││21589分之407共同取得│單獨負擔│├──────┼──────┼──────────┼────────┤│T○○、 顏柯 │2688分之5│編號G(65)、按應有部│2688分之5││祝、柯陳桂蓮││分6924分之475公同共│連帶負擔││、壬○○、林││同取得│││ 漢鏞 、丁○○│││││、辛○○○、│││││柯致合、柯致│││││勇(柯策勳之│││││繼承人)││││├──────┼──────┼──────────┼────────┤│柯陳桂蓮、柯│2688分之5│編號G(62)、按應有部│2688分之5││ 德亮 (柯昭崑││分6924分之475公同共│連帶負擔││之繼承人)││同取得││├──────┼──────┼──────────┼────────┤│T○○│2688分之5│編號G(62)、按應有部│2688分之5││││分6924分之475共同取│單獨負擔││││得││├──────┼──────┼──────────┼────────┤│戊○○、 林漢 │2688分之5│編號G(62)、按應有部│2688分之5││照(林柯阿英││分6924分之475公同共│連帶負擔││之繼承人)││有取得││├──────┼──────┼──────────┼────────┤│X○○│2688分之5│編號G(62)、按應有部│2688分之5││││分6924分之475共同取│單獨負擔││││得││├──────┼──────┼──────────┼────────┤│B○○○│16128分之225│編號L(193)、按應有部│16128分之225││││分21589分之3564共同│單獨負擔││││取得││├──────┼──────┼──────────┼────────┤│U○○│3136分之25│編號G(62)、按應有部│3136分之25││││分6924分之2037共有取│單獨負擔││││得││├──────┼──────┼──────────┼────────┤│未○○│3136分之25│編號G(62)、按應有部│3136分之25││││分6924分之2037共有取│單獨負擔││││得││├──────┼──────┼──────────┼────────┤│S○○│672分之41│編號B(139)、│672分之41││││單獨取得│單獨負擔│├──────┼──────┼──────────┼────────┤│O○○│672分之41│編號C(140)、│672分之41││││單獨取得│單獨負擔│├──────┼──────┼──────────┼────────┤│W○○│2688分之5│編號G(62)、按應有部│2688分之5││││分6924分之475共有取│單獨負擔││││得││├──────┼──────┴──────────┴────────┤│道路│編號F(270)、全體共有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共有取得│└──────┴──────────────────────────┘┌─────────────────────────────────────────────────────────────────────────────┐│附表三(單位:新台幣元)│├────┬───┬────┬───┬───┬───┬───┬───┬───┬───┬───┬───┬───┬───┬───┬───┬───┬───┬───┤│受補金額│H○○│S○○│G○○│K○○│I○○│未○○│T○○│壬○○│T○○│戊○○│X○○│W○○│U○○│亥○○│巳○○│J○○│F○○│合計│├────┤-34519│-30,938│-58001│-58001│-58001│-35183│等9人│等2人│-8210│等2人│-8210│-8210│-35183│-13320│-66603│-18210│-71484│812481││應付金額│││││││-8210│-8210││-8210││││6││2│││││││││││││││││││││││├────┼───┼────┼───┼───┼───┼───┼───┼───┼───┼───┼───┼───┼───┼───┼───┼───┼───┼───┤│O○○│218│195│366│366│366│222│52│52│52│52│52│52│222│838│420│1147│448│5120││5120│││││││││││││││││││├────┼───┼────┼───┼───┼───┼───┼───┼───┼───┼───┼───┼───┼───┼───┼───┼───┼───┼───┤│D○○│5686│5096│9553│9553│9553│5795│1352│1352│1352│1352│1352│1352│5795│21940│10970│29995│11775│133823││133823│││││││││││││││││││├────┼───┼────┼───┼───┼───┼───┼───┼───┼───┼───┼───┼───┼───┼───┼───┼───┼───┼───┤│E○○│2888│2588│4852│4852│4852│2943│687│687│687│687│687│687│2943│11143│5572│15234│5980│67969││67969│││││││││││││││││││├────┼───┼────┼───┼───┼───┼───┼───┼───┼───┼───┼───┼───┼───┼───┼───┼───┼───┼───┤│寅○○│2297│2059│3861│3861│3861│2342│546│546│546│546│546│546│2342│8866│4433│12120│4758│54076││54076│││││││││││││││││││├────┼───┼────┼───┼───┼───┼───┼───┼───┼───┼───┼───┼───┼───┼───┼───┼───┼───┼───┤│丑○○│2297│2059│3861│3861│3861│2342│546│546│546│546│546│546│2342│8866│4433│12120│4758│54076││54076│││││││││││││││││││├────┼───┼────┼───┼───┼───┼───┼───┼───┼───┼───┼───┼───┼───┼───┼───┼───┼───┼───┤│A○○│2954│2647│4963│49063│4963│3011│703│703│703│703│703│703│3011│11399│5699│15583│6116│69527││69527│││││││││││││││││││├────┼───┼────┼───┼───┼───┼───┼───┼───┼───┼───┼───┼───┼───┼───┼───┼───┼───┼───┤│黃○○│1642│1471│2757│2757│2757│1673│390│390│390│390│390│390│1673│6333│3167│8658│3399│38627││38627│││││││││││││││││││├────┼───┼────┼───┼───┼───┼───┼───┼───┼───┼───┼───┼───┼───┼───┼───┼───┼───┼───┤│宇○○│1642│1471│2757│2757│2757│1673│390│390│390│390│390│390│1673│6333│3167│8658│3399│38627││38627│││││││││││││││││││├────┼───┼────┼───┼───┼───┼───┼───┼───┼───┼───┼───┼───┼───┼───┼───┼───┼───┼───┤│玄○○│1642│1471│2757│2757│2757│1673│390│390│390│390│390│390│1673│6333│3167│8658│3399│38627││38627│││││││││││││││││││├────┼───┼────┼───┼───┼───┼───┼───┼───┼───┼───┼───┼───┼───┼───┼───┼───┼───┼───┤│B○○○│2871│2574│4826│4826│4826│2927│683│683│683│683│683│683│2927│11082│5541│15150│5947│67595││67595│││││││││││││││││││├────┼───┼────┼───┼───┼───┼───┼───┼───┼───┼───┼───┼───┼───┼───┼───┼───┼───┼───┤│V○○○│255│228│429│429│429│260│61│61│61│61│61│61│260│985│492│1346│528│6007││6007│││││││││││││││││││├────┼───┼────┼───┼───┼───┼───┼───┼───┼───┼───┼───┼───┼───┼───┼───┼───┼───┼───┤│酉○○│255│228│429│429│429│260│61│61│61│61│61│61│260│985│492│1346│528│6007││6007│││││││││││││││││││├────┼───┼────┼───┼───┼───┼───┼───┼───┼───┼───┼───┼───┼───┼───┼───┼───┼───┼───┤│天○○│319│286│536│536│536│325│76│76│76│76│76│76│325│1232│616│1684│661│7512││7512│││││││││││││││││││├────┼───┼────┼───┼───┼───┼───┼───┼───┼───┼───┼───┼───┼───┼───┼───┼───┼───┼───┤│地○○│319│286│536│536│536│325│76│76│76│76│76│76│325│1232│616│1684│661│7512││7512│││││││││││││││││││├────┼───┼────┼───┼───┼───┼───┼───┼───┼───┼───┼───┼───┼───┼───┼───┼───┼───┼───┤│申○○│319│286│536│536│536│325│76│76│76│76│76│76│325│1232│616│1684│661│7512││7512│││││││││││││││││││├────┼───┼────┼───┼───┼───┼───┼───┼───┼───┼───┼───┼───┼───┼───┼───┼───┼───┼───┤│Q○○等│51│46│86│86│86│52│12│12│12│12│12│12│52│197│98│269│106│1201││3人││││││││││││││││││││1201│││││││││││││││││││├────┼───┼────┼───┼───┼───┼───┼───┼───┼───┼───┼───┼───┼───┼───┼───┼───┼───┼───┤│午○○│51│46│86│86│86│52│12│12│12│12│12│12│52│197│98│269│106│1201││1201│││││││││││││││││││├────┼───┼────┼───┼───┼───┼───┼───┼───┼───┼───┼───┼───┼───┼───┼───┼───┼───┼───┤│癸○○○│51│46│86│86│86│52│12│12│12│12│12│12│52│197│98│269│106│1201││1201│││││││││││││││││││├────┼───┼────┼───┼───┼───┼───┼───┼───┼───┼───┼───┼───┼───┼───┼───┼───┼───┼───┤│辰○○│51│46│86│86│86│52│12│12│12│12│12│12│52│197│98│269│106│1201││1201│││││││││││││││││││├────┼───┼────┼───┼───┼───┼───┼───┼───┼───┼───┼───┼───┼───┼───┼───┼───┼───┼───┤│戌○○│51│46│86│86│86│52│12│12│12│12│12│12│52│197│98│269│106│1201││1201│││││││││││││││││││├────┼───┼────┼───┼───┼───┼───┼───┼───┼───┼───┼───┼───┼───┼───┼───┼───┼───┼───┤│C○○○│328│294│551│551│551│335│78│78│78│78│78│78│335│1267│634│1731│680│7725││7725│││││││││││││││││││├────┼───┼────┼───┼───┼───┼───┼───┼───┼───┼───┼───┼───┼───┼───┼───┼───┼───┼───┤│子○○│2245│2012│3773│3773│3773│2288│534│534│534│534│534│534│2288│8664│4332│11845│4650│52847││52847│││││││││││││││││││├────┼───┼────┼───┼───┼───┼───┼───┼───┼───┼───┼───┼───┼───┼───┼───┼───┼───┼───┤│甲○○等│3357│3009│5640│5640│5640│3420│799│799│799│799│799│799│3420│12954│6477│17709│6952│79012││4人││││││││││││││││││││79012│││││││││││││││││││├────┼───┼────┼───┼───┼───┼───┼───┼───┼───┼───┼───┼───┼───┼───┼───┼───┼───┼───┤│乙○○│1412│1266│2373│2373│2373│1440│336│336│336│336│336│336│1440│5451│2725│7451│2925│33245││33245│││││││││││││││││││├────┼───┼────┼───┼───┼───┼───┼───┼───┼───┼───┼───┼───┼───┼───┼───┼───┼───┼───┤│丙○○│1318│1182│2215│2215│2215│1344│314│314│314│314│314│314│1344│5086│2544│6954│2729│31030││31030│││││││││││││││││││├────┼───┼────┼───┼───┼───┼───┼───┼───┼───┼───┼───┼───┼───┼───┼───┼───┼───┼───┤│合計│34519│30938│58001│58001│58001│35183│8210│8210│8210│8210│8210│8210│35183│133206│66603│182102│71484│812481││81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