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小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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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小字第261號
上訴人即被告 黃富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南市新營區第一國宅社區B區管理委員
會間請求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4,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
○里○○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