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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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5號聲請人 王政方 即永佳農產品行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劉美姿┌──────────────────────────────────────────────┐│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永佳農產品行王政方│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102年12月5日│168,500元│0000000│││││分行│││││├──┼─────────┼─────────┼──────┼──────┼──────┼──┤│002│永佳農產品行王政方│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103年1月5日│163,400元│0000000│││││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