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81號原告 鄭民崇 被告 謝錫寬
林澤權 陳慶 釮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自字第2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刑事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標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應更正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引用法條欄內「判決如主文」,應更正為「裁定如主文」;教示諭知「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次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406條均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