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旺嶙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訴字第24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旺嶙提出新臺幣伍仟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雲林縣崙背鄉崙前村2鄰崙前41號。
理由被告林旺嶙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通緝之紀錄,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於民國100年3月22日執行羈押。經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固屬重大,然其所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已於100年3月29日宣判,本院審酌全案犯罪情節及考量現有卷證資料等情,認以具保及限制住居之方式,應足以擔保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已無羈押被告之必要,准予被告提出新臺幣5,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住居於雲林縣崙背鄉崙前村2鄰崙前41號之戶籍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