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俊文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90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丁俊文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