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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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8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確實住居所,或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
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訴請離婚等事件,未據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乙○○
目前之真正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而原告復未聲請公示送達,爰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確實之住居所或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