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90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婚字第902號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本件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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