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25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2594號
聲請人新加坡商和樂网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屹軒 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吳彩華┌──────────────────────────────────────────────┐│附表:96年度除字第25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敦│96年3月30日│262,475元│AU0000000│││行│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