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4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五號現於台灣台南監獄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罪,減為有期徒刑 陸年 ,褫奪公權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4年10月29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以8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4年度偵字第22915第24693號、第24694號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其於犯罪未發覺前自首其犯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蔡燦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