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因加重毀謗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獨家報導雜誌社即周
乙○○丁○○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自字第25號加重誹謗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江俊彥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