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767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玖萬玖仟零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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