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74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下午2時39分,在本院第24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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