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5號

原告龍嶾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方位工程行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000號房屋屋頂之自然通風散熱器(下稱系爭散熱器)拆除,然原告仍應查報回復原狀(含屋頂修復)所需費用之證明文件(如估價單,並載明回復原狀之施工項目及其各項費用明細,若係按時或按日計算,須載明時數或日數)。

二、提出系爭散熱器(外觀)之現況彩色照片。

三、依上開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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