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調字第261號
原告 陳桂敏
列原告與被告 鄭貴煌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薪資、專人照顧費、交通費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看護費計算標準、支出交通費用單據等證物影本)。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