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014號
原告 謝智明
訴訟代理人 李錦炎
被告 陳游秀英 (即陳警發之繼承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世瑩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