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事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張志全
代理人 張玉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心怡 間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溢收聲請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部分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裁判費費為1,000元,惟原告繳納抗告裁判費2,000元,其溢繳1,000元部分應予返還,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陳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