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1年度鳳事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事聲字第5號

聲請人 張志全

代理人 張玉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方心怡 間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溢收聲請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部分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裁判費費為1,000元,惟原告繳納抗告裁判費2,000元,其溢繳1,000元部分應予返還,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陳冠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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