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調字第63號
聲請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民事起訴狀附表一之遺產清單,與所檢附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全然不同,應自行確認後更正。
二、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權利人姓名不得遮隱)。
三、被繼承人 張欽 (Z000000000號)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其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四、詳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各分別為何(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五、原告查得上述事項後,如認有被告以外之繼承人及起訴狀所列不動產以外之遺產,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及追加以全體遺產為訴訟標的;或如認所列被告非本件之當事人者,應具狀撤回該被告之起訴,並提出載明全體適格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適當明確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之更正後起訴狀。
六、應依上述命補正事項,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且應檢附證物影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