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49號聲請人 周晉 亦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09年5月1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3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08年6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9個月,業於109年3月5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蘇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1│ 呂旻哲 │京城商業銀行│108年4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2│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5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3│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6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4│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7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5│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8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6│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9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7│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10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08│呂旻哲│京城商業銀行│108年11月1日│11,800元│0000000││││蘆洲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