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住台北市○○○路○段○○○號代理人 李春熹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複代理人 許麻 住南投縣南投市○○○村○○路○○號上列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林寶鑾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提及「債務人林寶鑾在繼承被繼承人 蕭文謙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 蕭豪珈 應連帶給付…」,然聲請狀內債務人僅列林寶鑾,是否漏列債務人蕭豪珈,請具狀釋明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寶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如債務人需增加蕭豪珈,亦請一併提出債務人蕭豪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