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4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430號債權人彰化縣埤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楊宏超 代理人 賴淑真 債務人 胡照明 債務人 黃錦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五六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