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1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101號債權人 張坤生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周生 之繼承人、 黃世池 之繼承人、 劉蜂 之繼承人、 洪求之 繼承人、 李金獅 之繼承人、 周源池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4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08年8月1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